有圖有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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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有預感這篇我會寫到天荒地老XD
所以索性就把這篇寫成系列好了,一次呢喃一點點。
護家/下福盟,你們這些換湯不換藥的組織,
我對你們在1130的行為感到不齒。
如果你們所動員的口罩客們是收了走路工而來的,
那希望在被告知後可以誠實的說出是受了誰的聘用而在台灣這塊土地上危害人身自由,
然後好好的接受應有的處罰;
如果你們是自發性出席並做出這樣的行為,那就請好好反省,
那樣的行為絕對不是下一代的好榜樣。
有違你們這些盟建立的宗旨,嘖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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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在很久以前我就覺得很不解:
同性戀不就是剛好喜歡的對象是同性而已嗎?
這個想法萌芽自國中,我一直不明白,
究竟,喜歡一個人,是起自於對方的性別,還是喜歡對方然後再看性別呢?
我說出這句話的同時,其實似乎同樣也宣告了,
即使這些年來我喜歡的都剛好是異性,
但也許我目前其實是一個尚未搞清楚自己性向的人。
(所以我僅能使用出目前應該是異性戀這樣的字眼,目前、至今、應該是。)
於是,我在終於接觸到同性戀相關資料後,才知道台灣同性婚姻未合法。
對,這句是直述句。當初我的確也覺得,喔,原來同性戀在台灣不能結婚阿。
然後也就想:就是這樣而已阿,結婚和不結婚的差異好像不大。
直至我開始關心稅務關心保險問題,我才突然發現,
不能結婚的同性戀,在台灣的狀況竟然是如此的,受到差別待遇。
結婚之後,稅務可以合併申報;在對方緊急的時候,可以互相成為最直接的家屬。
而同性伴侶,就算擁有再多相愛的事實,但遇到事情就只是法律保障不到的,朋友。
那些說什麼像摯友或同居者可以當關係人就也可以簽的人,
你們知道關係人的地位比親屬低嗎?是在沒有親屬的時候才能簽的。
而當生命終了之後,財產也是親屬的,跟這個"朋友"沒有關係。
不覺得這件事情很怪異嗎?
每天睡在身邊的人不能當簽署同意書的首位人選,不能當成財產的繼承人?
反而是不一定還有往來的親屬是優先?
當我終於認識到這件事情,我第一次覺得可憐,
我的這些朋友們當然不需要我的可憐,
但我還是曾經用這個角度的這麼看待過這件事情。
然後,我心裡覺得,世界果然不公平,就算我是既得利益者。
但,好不公平。
因為我沒有比他們為這個國家多付出甚麼,
但我有得選,但是他們的選擇權力卻被國家剝奪了。
我深深的感到愧疚。愧疚我花了這麼多時間才懂得,原來這不公平。
Renata 20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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