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9日

[呢喃] 向日葵學運-我反黑箱,正在研究服貿。(3/18~3/19)

4/14補記:我終於開始整理起過去將近一個月的日記。

一點點記事,心得感想,呢喃。
時間點參考手帳,但是我手帳常常是補寫的,希望時間軸沒有亂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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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睡前隱約有看到FB上在討論立法院,但,立法院在幹嘛?
能吃嗎?還是早點睡了吧,明天要咪停,要是瞇停睡著了怎麼辦?
(天音:可是你很常睡著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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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服貿那是什麼東東?可以吃嗎?
好像很嚴重耶,那個什麼玲的教授的懶人包為什麼說的這麼可怕。
不如來找找支持方的懶人包吧,原來跟ECFA是一樣的東西?
那不是早就簽了嗎?那些孩子們又在幹嘛?
繼續翻資料,喔喔原來跟ECFA是不一樣的,懶人包騙人,
抓協議原文下來翻翻好了....
(幾個小時之後)
.......
我看不懂附件........(攤手)
我不懂什麼是跨境提供服務?境外服務是什麼?什麼是CPCXXX?那些編號在幹嘛?
還有項目裡面寫其他到底是什麼鬼,協議裡面可以寫其他的嗎?
那法律裡面如果寫"犯了強盜殺人和其他要死刑" 到底什麼要死刑?
天阿...附件到底是啥鬼東西...

但附件裡為什麼台灣開給大陸的都是沒有限制阿,但是大陸開給台灣有好多福建省...?
那我們是不是應該先開金門馬祖給大陸就好,都是福建省阿。

大家都說條文式的本文不用看,但是既然這是少數看的懂的部分,
我就簡單的提一下好了,的確大多數都是很普通的句子,雖然還是有少數看不懂的名詞,
但是大多都還勉強看得懂....

大部分都在陳述一些服貿的目的,條列式的論文對於我的腦袋我實在是不明瞭。
不過,人生最重要就是這個BUT....

本文第十七條是個微妙的耶,有幾個我覺得有問題的地方。
第一點:第一項中提到三年後才能"一方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
那開放表裡面提的不與限制會不會開太大?
一開就三年,如果有問題就要三年後才能解決嗎?我們的政府不能把協議談到重新確認的時間短一點嗎?例如一年做小檢討,三年做大檢討嗎?

第二點:第一項中提到"對該承諾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那為什麼有超多都說沒有限制?就先開一點點不行嗎?而且已經有一些行業開放獨資了,但我看大陸幾乎都是開放合資,我們不能也只先開放合資嗎?合資一定要開放到50%嗎?不能少一點嗎?

第三點:第三項"應受影響一方的請求,修改一方應與其進行磋商,以期就必要的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調整後結果不得低於磋商前特定承諾的總體開放水準。" 這應該是說如果要縮減一個項目,其他項目就要相對再開放,使得總體開放水準至少要跟本來一樣或更開放...
所以,這條的意思再配上附件中滿滿的沒有限制,其實跟不能改的意思是一樣的吧?

第四點:第四項中提到"修改一方根據爭端解決結果完成補償性調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銷其承諾。" 意思是如果沒有找到補償調整,那已經開放的不能修改或撤銷。

我好像有點害怕,有種日劇裡要悲劇了的背景音樂....
但我看不懂服貿附件,所以我們先把服貿擱置吧。(哈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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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那我們先把服貿丟著,來看看傳說中的黑箱是怎麼回事。
那些打架的立委們這次到底想幹嘛?

2014年3月17日,國民黨立委張慶忠拿到麥克風,用30秒宣布會議決議:「出席人數52人,已達法定人數,開會,進行討論事項,海峽兩岸服貿協議已逾3個月期限,依法視為已經審查,送院會存查,散會。」

這就是讓學生跳腳衝進去立院的緣由?
據說是因為"在立院放三個月就直接視為已經審查可送院會存查"。

我看到這段話,當下的反應是,這真是個好問題,張立委說的依法是什麼法呢?
如果是這樣,那婚姻平權可以放個三個月就過嗎?
原來立法院的東西都擺三個月就可以過了?

好吧,既然是依法,我就來找找看是什麼法好了。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看起來好像沒問題,等等,好像....
所以兩岸服貿會議是...行政命令?

一個長達幾十頁的協議,
裡面牽扯洋洋灑灑好幾大類,
然後又分幾十個小類的各種行業的協議,
是行政命令?

我被學生說服了,我反黑箱,這絕對是個黑箱,伸手不見五指。

不過,320都到來了,我沒力氣去看相關的東西了,明日再說。
為什麼,有種經濟上即將被打壓的前奏響起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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